自由時報地產天下
【文/記者朱語蕎】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若僅持有土地未持有建物,仍須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資料照)
姊弟共有土地,為何地價稅差這麼多,日前有民眾反應,自己在父親過世後,與弟弟共同繼承父親名下同一筆土地,各持分2分之1,並同時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卻只有弟弟的申請被核准。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應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要件,才可適用千分之2的優惠稅率。
稅務局說明,經納保官檢視怡君的案件後發現,其父親的土地由她與弟弟各繼承2分之1,地上的建物則由弟弟繼承全部,因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符合「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弟弟同時持有土地及地上建物,符合規定,可按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稅額3000元。
而案例主角因僅持有土地未持有建物,仍須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稅額15000元,2人稅額相差4倍。
稅務局提醒,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尚未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可於地價稅開徵9月22日前至稅務局網站線上申請,或以郵寄、傳真或親洽稅務局辦理,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若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以後免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