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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子當股票炒!他「脫產」避房地合一稅⋯國稅局1招直接破功:補稅加罰逾40萬

 

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示意圖/Getty

▲示意圖/Getty

【文/李寧】透過買房套利的人不在少數,政府為了遏止這股風氣,也一步步修法來整頓房市,然而,投資客依然會想盡辦法來躲避課稅,有一民眾將房子賣掉後,為了躲避房地合一稅,竟異想天開打算脫產避稅,遭國稅局查到後,被「連補帶罰」金額超過40萬元,實在得不償失。

老陳是個對房地產投資買賣相當熱衷的人,他在2023年初於高雄市區買下一間3房格局的物件後,2023年底隨即快速脫手,猶如把房子當股票炒,更為了擺脫房地合一稅,竟想靠脫產來避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該民眾出售名下房地1戶,卻未如實申報房地合一稅,經核定應補徵本稅及罰鍰共40餘萬元。

收到相關裁處書及繳款書後,老陳一再要求查對更正,卻未提示相關資料,國稅局認為他疑有拖延繳納稅款以規避後續強制執行,因此列管該案為高風險案件,旋接獲通報,老陳又想出售名下另一戶房地,國稅局直指他有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便立刻向法院聲請將老陳的財產在欠稅範圍內進行假扣押,並經法院裁定獲准。

在老陳得知事態快一發不可收拾後,很快地自行聯繫國稅局,並迅速繳清欠稅及罰鍰,以解除假扣押。

稅務專家提醒,稽徵機關如發現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會依法啟動假扣押機制,呼籲欠稅人勿心存僥倖、蓄意移轉財產,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資深經理陳定中表示,常見民眾出售房屋後,在賠售或沒有賺錢,認為無須繳稅的情況下,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仲介原則上會提醒賣方說記得要報稅,但不會時時刻刻去盯賣方,畢竟報稅義務人是賣方,若搞不清楚,或想省麻煩,也可以委託地政士申報,費用在4000~6000元不等,但責任方還是在賣方身上。

 

售屋後除了房地合一稅外,也別忘了申報實價登錄,自2020年7月1日後,實價登錄申報義務人由仲介、地政士改為買賣雙方,申報登錄提前至買賣移轉登記時一併辦理,也能委託地政士代為申報,但若交易申報成交價格有誤,責任仍是在買賣雙方,將開罰3~15萬元,若隱匿頂樓加蓋、增建等價格以外資訊,則會開發6000元~3萬元,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讓荷包失血。

房屋、土地完成移轉

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強調,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交易所得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未辦理申報的處罰如下表:

類型

法據

罰鍰

行為罰

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

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漏稅罰

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3項

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為讓民眾更清楚罰鍰計算,舉2個案例作為解釋:

【案例一】

程先生於110年8月12日買進A房地,取得成本1,300萬元,112年4月6日簽約出售,售價1,400萬元,支付移轉費用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0元,核定A房地交易損失為50萬元。

不過,程先生並未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112年4月25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應處以行為罰,因他是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施行以後第1次裁罰,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處行為罰1,500元。

【案例二】

杜先生於109年11月10日買進B房地,取得成本1,780萬元,,因無力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該房地,拍定金額2,100萬元,可減除費用63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0元,B房地交易所得額257萬元,因符合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適用20%稅率,核定應補稅額51.4萬元。

然而,杜先生未在拍定人111年1月18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處行為罰最高30,000元,與同法條第3項按補徵稅額處3倍漏稅罰金額154.2萬元,擇一從重處漏稅罰,因杜君為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施行以後第1次裁罰,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補徵稅額1倍酌減50%,應處罰鍰25.7萬元。

國稅局說,透過資料蒐集就可掌握房地所有權移轉事實,民眾如有交易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不論課稅所得額為0或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無應納稅額,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