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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見我思-不動產繼承 是禮物?還是麻煩?

王春木桃園市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截至2023年,全國有近1.8萬公頃的土地尚未繼承,按照土地公告現值估算,價值遠超過千億元。圖/本報資料照片

截至2023年,全國有近1.8萬公頃的土地尚未繼承,按照土地公告現值估算,價值遠超過千億元。圖/本報資料照片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截至2023年,全國有近1.8萬公頃的土地尚未繼承,這個面積比金門縣的1.5萬公頃還要大。按照土地公告現值估算,全國尚未繼承的不動產價值遠超過千億元。然而,為何這麼多人不辦理繼承呢?以筆者從事30年來地政士的經驗角度來探討此問題。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即使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也等同於取得該不動產的物權,只是無法處分不動產。然而,不動產繼承登記的目的在於儘速確定繼承人的權利範圍,使地籍資料與實際情況相符,以促進土地利用並健全地籍管理。如果繼承人拖延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的權屬就會長期處於不明的狀態。若日後再發生繼承情形,權屬關係將變得更加複雜,容易引發繼承人之間的糾紛,並對不動產的利用和管理造成不利影響。

因此,土地法明定繼承登記的申請期限為六個月,並對逾期申請者設有罰則。此外,為解決繼承人久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問題,土地法規定政府可對未辦繼承不動產列冊管理15年,繼承人逾期仍未申請登記的不動產將被公開標售。

為避免繼承人因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共同辦理繼承登記,致使不動產被列冊管理並公開標售,我國法律允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滯納金和利息,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其繼承不動產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以確保繼承人的權益,然而,實際操作中,繼承人可能面臨一些困難。

例如,根據現行規定,申辦繼承登記時需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死亡記事的戶籍謄本以及繼承人目前的戶籍謄本。然而,自從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以來,單獨辦理繼承的人申請這些文件變得更加困難。在實務上,即使明知道缺少其他繼承人的資料,仍需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送件,待地政機關審查並開立補正通知書後,才能持此通知書向戶政機關申領其他繼承人的戶籍謄本。這種程序繁瑣、耗時且費力,可能降低部分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的意願。

基於此,筆者建議內政部針對此種列冊管理案件,宜透過戶政和地政機關之間的橫向聯繫,提供繼承人查明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以及現戶資料查詢等必要協助。這將有助於減輕繼承人申領戶籍資料的負擔,並提高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