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 鄭文在
土地的共有型態有持分共有及公同共有等二種情形,持分共有可以處分自己的持分,如果是共同共有,就必需多一個程序,才能處分自己的土地了。
個案中的土地由阿公繼承而來,阿公的四大房各繼承了阿公土地的持分1/4,前一陣子,大房的伯伯往生了,就由他的2位兒子繼承了大伯的所有權持分1/4。
由於大兒子長年在大陸經商,沒有回台灣奔喪及繼承該筆土地,小兒子就以繼承人之一的身份完成了繼承登記,也取得了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土地雖從阿公繼承而來,但四大房及其後代皆有持分。(示意圖/取自pixabay)
二房的長女得知他們完成繼承登記後,擔心該筆土地「肥水落外人田」,所以決定出資將該筆土地買回來,總價、付款方式都已經談妥,所以來電我們事務所安排簽約時間。
我們接受預定簽約時間後,申調該筆土地謄本,發現該筆土地是以「公同共有」方式登記所有權,該持分1/4由2個所有權人公同共有,所以撥電話請求賣方務必2位共有人一併到場,才能辦理該次的所有權移轉,才知道誤會大了!
買方認定的價格是該筆土地的潛持分1/8,偏偏該筆土地的產權,和買方想像的不一樣,如果要買其中的1/8必須請在大陸的大哥回台灣辦理「分割繼承」或是「共有型態變更」,讓他們倆各自取得1/8的持分所有權,才能再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或是請大哥一起出售該筆土地,那買賣的持分是1/4非買方所說的1/8。
賣方聽到後面有難色,因為大哥回台灣有相關難度,至於什麼原因,因為欲言又止,我們就不再追問原因,賣方問該怎麼辦?
▼要買下持分的土地,有許多複雜程序。(示意圖/unsplash)
依照〈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一、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我們建議他可以大陸「海協會授權書」的方式授權弟弟一併處分該筆土地,也可以以大陸「海協會授權書」繼續辦理「分割繼承」或是「共有型態變更」,讓兄弟各持分1/8後,再完成後續程序。
您繼承的祖產有類似這種「公同共有」的情事嗎?如果這種「紙上富貴」困擾著您,或許可以試試看上述的方式,活化您的資產,當個真正的有錢人!
●以上言論不代表EBC地產王立場
(封面示意圖/EBC地產王 張琬聆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