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d_news » 國稅局查水錶! 揭他「買新賣新」 重購退稅優惠飛了

地產最新新聞

國稅局查水錶! 揭他「買新賣新」 重購退稅優惠飛了

2024/01/17 20:33文/記者朱語蕎

  

民眾先後買下兩間房屋,即便都設有戶籍,若先賣掉較晚購入的房子,就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換屋族想節房地合一稅,可利用重購退稅優惠,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符合2年內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出售及重購的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就可適用。
另外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重購之房地若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日前台北國稅局就發現,民眾甲君的配偶於2021年4月間取得自住房地A屋,甲君也在2022年12月間再購入其他房地B屋,並於2023年2月間出售B屋,兩屋均設有戶籍。
甲君辦理2023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自行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以甲君購買B房地後旋出售,即「買新賣新」,與「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係因考量住所遷移而出售原自住房地之立法意旨未符,且甲君實際持有B屋僅2個餘月,經查調B屋的水電費資料,難認甲君有實際居住使用客觀情形,亦與所得稅法規定之自住房地有間,予以補徵稅額。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B兩屋皆設有戶籍,應准予核認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但仍經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
台北國稅局表示,重購自住房地合一稅額扣抵或退還之租稅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而自住房地要件係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即所得稅法規定的自住房地,須以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者為限,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外,若以配偶一方出售自住房地,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也都適用。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如欲申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重購的房屋,除須設有戶籍外,還須有實際居住之事實,如納稅義務人仍有疑義,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確認,以利正確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