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寧】買賣房屋有許多眉角要注意,否則一不留心就可能蒙受損失!日前有一民眾將辛苦積攢多年的積蓄,買下一棟中古屋,卻又在短時間內轉賣給他人,殊不知卻被稅捐機關罰款,究竟是踏錯哪一步讓該民眾難逃被罰款的命運?
回溯這起事件,遭到開罰的陳老先生(化名)住在屏東縣,積蓄多年的他發覺近來屏東房市有逐漸上揚的市場跡象,因此便將身邊約500萬元的現金,全數砸下在市區買下一戶中古透天厝。
只不過,陳老先生在過戶前,竟意外找到新買家,他見有價差可圖就立即轉手出售,沒想到居然卻被稅捐機關查到並罰款,這時才對於自己想要投機的取巧心態感到懊悔。
對此,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買賣承買人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移轉,即再行訂約出售,被查獲將處以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依據《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的罰鍰。
不過,如果按照《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規定,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就不用被處罰。
國稅局舉例:
王先生在112年11月15日訂約向土地所有權人陳小姐購買土地1筆,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利移轉登記,即於112年12月1日再行出售該筆土地給張小姐(土地移轉現值為新臺幣120萬元)。
依上開規定因土地移轉現值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應處以王先生該筆土地移轉現值2%之罰鍰(即120萬x2%=2萬4,000元)。
除了觸犯《土地稅法》之外,此舉動也可能觸犯《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提醒,土地買賣當事人切勿心存僥倖違反規定,一旦查獲將依規定處罰,恐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