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6 18:52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
蔡姓女子委託台東某仲介公司出售台東市一筆土地,約定實際收取之成交價額應在4138萬元以上,房仲馬上覓得買主,但蔡女在收下斡旋金支票100萬元後反悔,拒簽買賣合約。房仲公司提告要求給付約定的4%佣金,連帶買方應付的2%也要她付,共求償256.5萬元,台東地院法官判蔡女應付1%的42萬7500元。
這家知名房仲公司提起「給付報酬」之訴主張,蔡女於民國108年11月間委託仲介公司出售台東市一筆土地,特別約定不包含賣方應支付之土地增值稅及仲介服務費用在內,其實際收取之成交價額應在4138萬元以上,雙方簽有土地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
雙方簽約後,立刻有某建設公司有意以4275萬元之價格購買土地,且簽訂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及簽發面額為100萬元之支票乙紙作為斡旋金,委由仲介公司出面斡旋,蔡女在意願書簽名並收受斡旋金支票100萬元,依約斡旋金轉為買賣定金,但蔡女無故拒絕配合與買方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經仲介公司以存證信函通知仍置之不理。
仲介公司主張,蔡女應支付委託銷售價4%之報酬即171萬元,另外依約仲介公司原可向買方收取委託銷售價2%之居間報酬,但因買賣契約未簽訂而未能向買方收取,這部分所失利益也應由蔡女支付,共85萬5000元。
蔡女主張,仲介公司未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給予3日契約審閱期間,委託銷售契約不生效力,不須給付服務報酬;就算委託銷售契約有效,買方出價也未達她委託銷售金額4413萬元,仲介公司並未完成居間義務,明知銷售條件未達要求,卻仍收受買方所交付之定金,更要求她在意願書上簽名及收受支票,顯已違反其居間義務。
法官認為,仲介公司確實未給予賣方至少3日之契約審閱期間,但蔡女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時年約40歲,為具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之人,既同意仲介公司回溯日期記載,且蔡女於110年4月28日被提告,期間已將近1年5個月,均未曾向仲介公司表示或反應契約審閱權遭剝奪而無效,應認本件違反契約審閱權之瑕疵已經補正,不得再主張委託銷售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