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寧】一般來說,農業用地若有按照規定作農業使用,就能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由於田賦早已停徵,等同不需課徵地價稅。但是否有例外呢?有一王老先生務農多年,農地也確實持續在耕作,近來他卻收到稅捐機關公文及補徵地價稅的繳款書,要他補繳過去5年的地價稅,這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據悉,該農夫在市郊有塊三分的農地,目前仍有從事農業耕種活動,而農地旁有小條農水路,讓他耕種進出感覺很方便,然而,正是因這條小路,使得民眾需被追討地價稅。稅務局指出,有民眾拿著公文及補徵的地價稅繳款書到臨櫃詢問,表示自家隔壁原以田賦課徵的土地,目前仍持續作農業使用,為何突然要補繳過去5年的地價稅呢?
原來,細看《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才發現,第22條第1項第2點「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得以徵收田賦,在田賦停徵的情況下,農地形同免稅,卻也表示,當公共設施完竣後就得依規定課徵地價稅,稅務局指出,該土地公共設施近日補足,故改以地價稅課徵。
國稅局表示,並非所有土地作農業使用都能課徵田賦,須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或依都市計畫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外,其餘土地均應課徵地價稅。而此案例正是公共設施已完竣,因此得恢復徵稅。
所謂「公共設施尚未完竣」,指的是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至少1項尚未建設完竣的情形,一旦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即使土地是作農業使用,仍然不適用課徵田賦的規定,應自該地公共設施完竣的次年,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最長可補徵 5 年,不過如符合適用其他特別稅率要件,仍得隨時修正辦理申請。
另一補繳地稅的案例為,曾有民眾向政府機關反映,在自家土地上種菜,卻要繳納地價稅?為什麼在自有土地上種菜不能免稅?
對此,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不是所有的土地作農業使用就可以不用課徵地價稅,通常是農地且作農業使用才可以。稅捐局說明,課徵田賦的要件,除了該土地必須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保育使用外,還須符合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或是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等,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簡單來說,土地究竟是要課徵田賦還是地價稅,仍須看該地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何。
稅捐局分析地價稅最常見的補稅原因,除了未作農業使用外,另一個就是公共設施已經完竣的土地,因為公共設施已完竣,縱使繼續作農業使用,因已不屬於可以課徵田賦的土地,依規定必須從該土地公共設施完竣的次年起開始改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