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
不動產法規的基本大法「土地法」是1930年在大陸公布的,已經有93年的歷史,因此有部分的法條已經不合時宜了,政府在實務上也沒有在用,立法院應該早就要把它刪除了,以免不斷地引起困惑、混淆。以及因為土地法是國家考試多種考試的必考科目,幾十年來不斷有出題的老師去考這些實務上沒有在使用的法條,徒然害了許多寒窗苦讀的考生!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不動產估價學分班曾文龍主任指出,根據土地稅法第33條「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這個是目前實務上在用的但是如果根據1930年的土地法第181條「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之規定。
一、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百分之一百以下者,徵收其增值實數額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二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百部份徵收百分之四十。
三、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百分之三百以下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徵收外,就其超過百分之二百部份徵收百分之六十。
四、土地增值實數額超過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三款規定分別徵收外,就其超過部份徵收百分之八十。」
曾文龍指出,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卻要高達80%這恐怕會嚇死很多人!國家考試出題目的老師大部分會考實用的土地稅法第33條,但是有少數的老師卻食古不化,竟然是考土地法第181條!還有一種更厲害的老師,準備一竿打落寒窗苦讀的考生,他考的卻是土地法181條跟土地稅法33條的比較題目!
例如2020年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的題目「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時機與納稅義務人為何?又在那些情形下可以申請退稅?試分就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相關規定申述之。」
又例如2007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土地法規」的題目「請分別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規定,說明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時機?又,試問政府輕課土地增值稅,可能產生何種政策效果?請分別從土地利用、地方財政及社會公平面分析之。」
曾文龍強調,以上食古不化不合時宜的題目,足以冤殺許多苦讀的考生,因此他強烈建議立法院立法委員,應該提案把這些「殭屍法條」刪除掉,這應該是很容易做的事情,也是一件功德無量的事,免得這些殭屍法條繼續困惑、疑惑、混淆民眾,以及繼續冤殺經常挑燈夜讀、辛苦準備考試的考生!
曾文龍最後表示,敬請立法院刪除土地法,第169條,第170條及第181條!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買購不動產新聞網》官網https://www.mygo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