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023年8月推出的「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新青安貸款),不僅額外提供利息補貼,更延長房貸年限及寬限期時間,降低民眾購屋償還貸款壓力。但有民眾好奇,成功申請貸款購屋後是否可出租投資,透過收租支付房貸的同時,若房客申請同年7月推出的「租屋補助2.0」,房東能否再享稅捐優惠?
財政部官網強調,申辦新青安貸款者,須符合18歲以上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者」,經承辦銀行審核其資格,並查證所購買的房屋作為「自用住宅」使用才可受理。購買住宅房地取得日期,必須在申貸日前6個月內,且以建物謄本上登記日期為準。
若購買之住宅,前屋主出租未屆期,不可申請新青安貸款,但若購買房地取得日期符合申貸規定,得先以其他貸款方案辦理,待無租賃情事後再改申貸新青安貸款。要注意的是,一旦轉貸(含自行改貸)就不適用基準利率減少調升0.125%及內政部住宅基金補貼0.25%後之計息方式。
用新青安貸款購買新成屋後,想改當包租公,一手收租付房貸、一手透過房客申請「租屋補貼2.0」,房東也能同時享有「公益出租人」房屋稅率1.2%、綜所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免稅、地價稅最低2‰稅率等稅捐優惠,聽起來經濟壓力更輕、省更多。
但內政部官網說明,租屋補貼申請人(房客)應具備「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3倍」、「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等條件。
如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曾申請或正享有政策性房屋貸款,不可再申請租屋補助,若要申請則必須主動提出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
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
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未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11點第1項或第2項規定辦理。
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房屋。
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
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未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8點第2項規定變更申請人或受補貼者。
入住24小時住宿式機構。
喪失我國國籍,或出境滿2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想要同時申請新青安貸款,並出租投資享有房東「租屋補助2.0」稅捐優惠,看似理想的計畫,在銀行審核房貸「自住條件」時恐怕就會卡關,若想再領租屋補助,卻涉及不實情事遭查獲還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