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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只要申報「租賃所得」?他漏「1動作」遭國稅局追稅+罰3倍!沒收押金也得報?專家解答

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圖/Ge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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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寧】房東出租房屋,租金申報租賃所得是天經地義的事,不過,只有租金需要申報嗎?國稅局提醒,如果房客因提前解除契約而付出違約金,又或是從押金抵扣違約金,房東也要申報「其他所得」!以免被追稅之外還得遭開罰。

先來看看什麼是「其他所得」?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納稅義務人的綜合所得總額中,除了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外,其餘的所得都屬於「其他所得」。

受到經濟不景氣影響,租屋市場也連帶受到打擊,部分商家因不堪營運困難而結束營業,以致提前解除租賃契約;然而,即使不是商家,一般房客也可能因提前搬離,而難逃被房東扣押金充當違約金的窘境。一名陳姓房東疑惑,房客在合約到期前解除租賃契約,因未租滿租賃契約所定之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對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所得」指的是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所收取的代價,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至於房東向房客所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並非提供財產與他人使用所收取的代價,而是房客未依約定完成承租期間或其他可歸責房客事由所為之給付,屬於「其他所得」,也就是說,違約金不算是租金收入,應列為其他所得。此外,房東因取得該違約金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訴訟費、寄送存證信函費用等),可從其他所得中減除。

 

不過,國稅局提醒,有另一種情況是,假設房客積欠房租未繳,房東選擇中途解約並沒收部分押金抵付,此時收回的押金就可以視為房租,仍為租金收入的一部分,可以跟其他月份收到的租金,合併計算「租賃所得」。簡單來講,房東因房客提前解約而未退還之押金,如房客有積欠房租,以該押金抵付積欠租金,則為「租賃所得」;如未積欠租金,以押金抵付違約金,則為「其他所得」,均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綜所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依規定應列報租賃所得,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出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頒定之費用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即以租賃收入57%列報租賃所得。

[試算舉例1]:

房東A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2022年1至12月,每月租金10萬元、押金20萬元,房客於2022年6月底中途解約,房東A收取1至6月租賃收入60萬元,違約金20萬由押金抵扣。

若未提示租賃收入的必要成本及費用,依照財政部公告費用率43%計算,房東A在2022年度綜所稅應申報租賃所得應為34.2萬元〔60萬×(1-43%)〕,以及其他所得20萬元。

[試算舉例2]:

房東B在2021年2月出租房屋與租客,租賃期間3年,每月租金5萬元,不過,該租客因工作地點異動,提前於同年12月終止租約,並依約給付房東B違約金10萬元。

經該局查得房東B未將租金收入及違約金併入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房東B無法提示租金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最後依財政部頒定之費用率減除43%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核定房東B漏報租賃所得28.5萬元〔5萬元x10個月x(1-43%)〕,以及其他所得10萬元。

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房東,國稅局除了要求補徵稅額之外,還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2至3倍以下之罰鍰」。

  •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