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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女繼承已故祖父房產 留意「這件事」免遭重複課稅

EBC地產王

祖父生前贈與孫女房地,已繳納贈與稅能否扣抵?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須併入遺產課稅,已繳納的贈與稅與土增稅,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接獲繼承人王姓女子詢問,她的父今年8月辭世,因父親曾於今年初將名下一棟房屋及土地贈與孫女,透過友人得知申報遺產稅時需一併申報,然而贈與當時有繳贈與稅50萬元,好奇已繳納的贈與稅可否扣抵本次遺產稅之應納稅額?

▼繼承房地產,要留意課稅項目。(示意圖/pexels)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贈與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依據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孫女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今年初受贈自被繼承人之房屋及土地,必須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贈與當時申報繳納的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所增加之應納稅額。

(封面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