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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出戶籍多付4倍地價稅 只要「這些人」留下就能繼續享優惠

 
記者陳儷方/台北即時報導
自用住宅至少留下一位自家人登記戶籍才能適用較優惠的2‰地價稅率。記者王淑君/攝影
自用住宅至少留下一位自家人登記戶籍才能適用較優惠的2‰地價稅率。記者王淑君/攝影

地價稅11月開徵,但是否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差很大,一般用地地價稅率至少千分之十,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只要千分之二,能否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戶籍登記是必要條件,但即使地主因各種原因必須將戶籍遷出也沒關係,只要地主的配偶、直系親屬任一人把戶籍登記在自用住宅上,就可以繼續享有很優惠的地價稅率。

財政部表示,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所以戶籍登記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等人的戶籍登記在此處,縱使實際居住在此,也只能適用一般地價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55。

土地所有權人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的原因很多,例如子女就學需要、請領補助等原因,但仍實際居住該地,財政部建議,如因個人因素需將戶籍遷出,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留在原戶籍內,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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