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寧】在外租屋最怕房東突然趕人,讓唯一能遮風避雨的棲身之處沒了著落!有一網友煩惱地發文詢問,他表示新簽完租約後,入住不到2個月,房東就以「賣房」為由頻頻要求租客盡快搬家,由於經濟狀況不佳,加上家人行動不便,面對突如其來的狀況令該名網友感到相當困擾,不知如何是好,因此決定發文求助,文章曝光後隨即引發熱議。
一名網友在Dcard論壇抒發煩惱,她指出,原先的租屋處已居住長達10年左右,但每逢下雨屋內就會開始漏水,因房子不好找的關係,多年來也就這麼住下去,一直到房東要整修房子才要求他們一家搬離,並給予一個月的時間另找租屋處。
找了一陣子後終於找到一間格局為三房一廳的新落腳處,環境也相當整潔,因此很快就簽了新租約搬過去。原PO表示,當時除了冰箱、洗衣機、書櫃等大型家具請搬家公司幫忙之外,其餘都靠他們自己搬,正當以為終於安頓好可以好好休息,沒想到才到新環境不到2個月,新房東卻突然打電話要他們搬家,理由是「準備賣房」,令該租客相當錯愕傻眼。
「那為什麼還要出租呢?」原PO不解地說,若房東早就有賣房的想法,為什麼還要繼續招租,他提及家庭經濟困難的狀況,除了是低收入戶的單親家庭,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媽媽又患有糖尿病,加上出過車禍導致不方便行走,難久站的情況下目前也尚無工作,若再搬家實在相當折騰,而新房東如今會頻頻打電話要求盡快搬走,「如果找不到合適的租屋處,房東能強制我們搬嗎?」
對此,有網友提及可先回頭看看租約,「你契約是『得解約』還是『不得解約』?得解約就是這樣,不得解約就可以繼續住」、「如果合約中寫『得』提前終止租約,那房東可以請你們搬;如果沒有,他不能強制你們搬,要是他還是堅持想要你們離開,他必須跟你們談條件,付你們違約金或提供其他好處,讓你們同意終止租約,當然你們可以不同意,堅持住到租約期滿。」
事實上,根據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十三點「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規定,倘若雙方有約定「得任意終止租約」,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即可隨時解約,也不必付違約金。若勾選的是「不得任意終止租約」,代表雙方皆不能任意終止合約,若想提前終止租約,就得付出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的租金為上限。
因此,先回頭確認當時簽訂的租屋合約是第一條路,先了解租約規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至於第二條路則是依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讓租賃契約仍有效。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其原則是《民法》中對於租賃與買賣關係的規範,表示後成立的所有權讓與行為,最常見的正是房屋買賣行為,不會打破先成立的租賃契約,承租人依然有權繼續使用該租賃物;簡單來說,原屋主(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將房屋出售給第三者,其租賃契約對買受人(新屋主)仍屬有效,除了符合法律規定之不適用情形外,依法買受人需繼受租賃之權利義務,以保障承租方之租賃權利,意即「新屋主不能任意趕走承租方。」
根據《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不過,「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並非對所有租約都有所保護,有2種情況例外:
1.未經公證的不定期租賃契約
2.未經公證、且租約超過 5 年的租賃契約
根據《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在這兩種情況下,即便房屋被轉賣、新屋主不願繼續出租而堅持要回收房屋,租客也不得以「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抗新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