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道使用,不能享有地價稅全免優惠。有民眾自家土地過去40年間均提供公眾通行,原屬「既成巷道」可免徵地價稅,卻遭法院以該道路屬於「私設道路」,且土地範圍為建照上的「法定空地」,並沒有「特別犧牲」的理由駁回,地價稅照繳。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一位李姓女子在新竹縣竹北有一面積約124.3坪的土地,為連接建築基地與建築線的道路,現況為供公共通行的巷道,但實際上,該土地為建照的「法定空地」,於是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按一般用地地價稅率課徵,核定109年地價稅總額為37,764元。
李女對該地價稅核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她認為,既然新竹縣府已將該土地編列為「巷道」,且鋪設柏油路、設置公有路燈,供公眾通行,應屬於「供公眾通行使用」的巷道。
李女主張,該土地在過去40年間,供不特定人使用,應已成為既成巷道,且巷道旁建有房屋,也有編定門牌、設籍20年以上,認為符合「現有巷道」的認定標準,要求適用免徵地價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地價稅屬於財產稅,課徵本於財產通常具有「應然收益」,而認定具有稅務負擔能力,也就是說,地價稅是針對本身潛在的收益能力課稅,而不以實際是否有收益情形為考量。
法院強調,判斷重點在於,李女是否基於公眾通行的利益,達到「特別犧牲」到程度。
經查,李女的土地屬於建照內的「私設通路」,且已計入建築基地範圍,為建築基地的一部分,因此,該土地全部範圍均為《建築法》第11條所稱的「法定空地」。
由於「法定空地」具有支撐歸屬建物價值的作用;畢竟沒有法定空地,就不能領有建照,也就沒有建物,屬於建物必備的條件,即使在完工後,法定空地演變成公眾通行的道路,但使用效益仍歸屬於建物。
當私設通路位於建照及使照範圍內,屬於基地範圍的一部分,就涉及到未來新建物在市場價值提升的利益,且與道路使用連結。法院因此認為,李女的「私設道路」,是為了取得建照而設置,具有私益的目的與功能性,明顯不屬於「特別犧牲」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