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認為「賣農地不用繳房地合一稅」,不過財政部提醒,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地,須符合2大條件,才能符合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規定,且若是漏報,不僅需要補稅,還恐面臨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審理房地合一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A君於2022年3月間買賣取得農地,又於2022年5月出售移轉登記予公司法人,A君自認出售農地時,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無須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案經查獲後應補稅400餘萬元,及處罰鍰200餘萬元。
▼短漏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除了補稅,還恐被處罰。(示意圖/pixabay)
該局說解釋,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為配合農業政策,鼓勵農地農用,對於農業用地賦予租稅減免之優惠。
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限以該土地移轉時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A君雖提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土地承受人非自然人,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要件不符。
▼農地交易免房地合一稅,須符合2大條件。(示意圖/pixabay)
該局特別提醒,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4 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封面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