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夫妻間贈與房屋,仍應在立契日起算30日內申報並繳納契稅。
小陳夫婦結婚已20年,為體貼老婆辭去工作長年在家照顧一家老小,日前聽說夫妻間贈與房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也不用繳納贈與稅,就開心將上千萬元房產贈與老婆,沒想到日前卻接獲稅捐單位寄來補繳契稅通知書,詢問稅務人員才知,原來契稅條例並無夫妻相互贈與房產免繳契稅規定,必須30日內申報繳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契稅條例》並沒有夫妻相互贈與房屋而免徵契稅的規定,所以夫妻間贈與房屋,仍應在立契日起算30日內申報並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也就是說不論是配偶間或父母與子女間之房屋移轉,只要符合上述列舉範圍都要申報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