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彰化報導
彰化縣林姓男子承租一間房子後轉租給另一名女子,女子竟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房東怒告林男害他房子變凶宅,要求賠償房子減損價值120萬元損失。彰化地院審結,死者自殺行為「應非故意損害房東財產權益」,判免賠。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彰化某房東111年7月,將房子以每月1萬2千元租金租給林姓男子。林男接著將房子轉租給另一名女子住,豈知女子竟在住1個多月後,在屋內燒炭死亡。
房東針對林男向法院提民事損害賠償之訴,主張女子自殺害他的房子變凶宅,日後恐難出租或出售,房價因而減損市價35%約120萬元。他認為林男跟他承租房屋,應善盡管理人之責卻發生憾事,對林男及死者兒子求償120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自殺行為幾乎非自殺者可以自我控制。自殺時只剩存活與否的意念,何來對損害房屋價值的想像,也難認為自殺者與房屋貶值有間接故意。由於自殺行為並未造成房屋外觀形體毀損或實體破壞或使用功能之減損、喪失,難認構成《民法》第432條、第433條規定所稱之「租賃物毀損、滅失」,最後判房東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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