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信託的觀念近年逐漸普及,愈來愈多人透過房屋信託貸款保障財產權益,地方稅局提醒,房屋登記信託後,若符合自住條件,依舊可適用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資格。
常見的不動產信託,指信託人與銀行簽訂契約後,將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給銀行,銀行則按照信託契約的內容協助委託人管理房屋,收益也會按委託人的意思運用。
例如李先生沒有兒女,但名下有兩間房屋,一間自住、一間出租,他將房屋交給銀行信託,合約受益人為自己,由銀行按信託契約內容,每月收租後支付固定金額給他當生活費。
除了類似李先生這種自益信託,遺囑信託也很常見,例如蔡小姐為避免財產分配問題,先設立遺囑,經公證後到銀行辦理遺囑信託,未來即能按照遺囑內容進行遺產規劃。
地方稅局表示,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理論上沒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核課房屋稅的適用問題,但若該信託房屋屬自益或遺囑信託,仍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
至於遺囑信託於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為委託人的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信託目的,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歸屬權利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
若該地上房屋亦符合無出租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的規定,仍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舉例來說,甲君(委託人)委託乙銀行(受託人)管理房屋,受益人為甲君,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該房屋仍供甲君實際居住使用,即可向稅務局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核課房屋稅。又如C君預立遺囑(委託人),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述明將房屋遺產交付信託,並明定該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其子女D君,該房屋供D君實際居住使用,亦可向稅務局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核課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