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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不動產課徵印花稅 持調解書、法院判決 兩者大不同

自由時報地產天下
2023年07月27日

【文/記者朱語蕎】

 

 
 

▲民眾若持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辧理不動產移轉登記,需依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持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辧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或是經持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別,兩者繳納印花稅大不同。
新竹稅務局表示,民眾王先生與陳小姐因房屋糾紛,聲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經調解成立,陳小姐同意將A建物、房屋現值1,000,000元移轉登記於王先生,因該調解書為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已具契約性質,必須依成立時之房屋現值繳納千分之1印花稅1,000元。
不過若糾紛最後是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非屬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該項文件不具有契約性質,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稅務局表示,民眾常因土地或房屋移轉時,持法院作成之和解、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向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因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對不動產糾紛達成協議而書立,為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由立約人或立據人按憑證金額的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再至地政事務所辧理不動產移轉登記。納稅人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帳號核准後,即可在線上自行申報及列印繳款書,就近至代收稅款處或便利超商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