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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出售2016年後取得房地 沒賺錢仍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出售房地注意!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13)日提醒,民眾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賺錢或賠錢」,都要申報房地合一稅,違者最高恐遭罰3萬元以下的罰款。

財政部說明權證避險降稅修法4大重點(圖/記者吳栢妤攝影)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2016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屋,不論有沒有賺錢,都必須申報房地合一稅(圖/記者吳栢妤攝影)

國稅局說明,民眾出售2016年後取得的房屋,不論有沒有賺錢,都必須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果有應納稅額,要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甲君於2021年11月15日以總價500萬元買賣登記取得A房地,於2022年11月7日(移轉登記日)以總價450萬元出售,未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以A房地雖然沒有賺錢還倒賠50萬元,但還是要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即2022年12月7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甲君沒有辦理申報,已違反前揭法令規定,應按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行為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有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情事,應在國稅局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儘快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如果有應納稅額,也要一併補繳稅款,以避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