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政府推動綠能發電、淨零碳排放政策,太陽能板光電技術也得到了突破,現在有越來越多企業和個人選擇在自家閒置土地、屋頂或陽台架設太陽能發電系統,不僅可以自用,還能售電賺錢。房屋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的課稅,安候建業KPMG會計師事務所統整4大重點,提醒民眾在屋頂種電涉及四種稅,留意裝設方式條件,若每月「售電」銷售額超過一定金額,還是要辦理稅籍登記,被課營業稅。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5月29日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希望引領全民參與節能減碳,以呼應氣候變遷。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建築物設置之太陽光電設備,涉及房屋稅、土地稅、營業稅及所得稅議題。
其中房屋稅,依據財政部解釋,其以支柱支撐之太陽光電板,未另外舖設頂蓋建材及設置門窗牆壁,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此外,所產生的電能若有出售情形,由於依據內政部解釋,太陽光電設備非屬建築法所稱雜項建築物,不致於構成房屋提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原定房屋、土地用途及功能不變,應可按原適用稅率及減免方式課徵房屋稅、土地稅。
關於售電收入的營業稅課徵,由於個人不是營業單位,故應根據是否以銷售為目的而有不同。如以自用為主,僅在有賸餘時由發電事業收購,依據財政部解釋,可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否則,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以上,應辦理稅籍登記,使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其為小規模營業人,則由稽徵機關以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
在所得稅方面,個人如須辦理稅籍登記,其售電收入應參照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按自行申報或稽徵機關查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如不須辦理,按發電事業通報一時貿易資料課徵綜合所得稅。
至於建築物因區分所有權而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取得的售電收入,如符合須辦理稅籍登記條件,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不須辦理,因其收入產生是附屬於大樓管理事務而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是否能比照大樓管理委員會取得的孳息或補助收入,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待澄清。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後應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的建築物,可結合建築設計避免二次施工,提升整體美觀,並兼具屋頂隔熱效益。陳志愷提醒,建築物所有人除留意不構成房屋稅課徵的裝設方式外,對於設備運轉產生的電能,應以自用為主,一方面避免與銷售營利稅負產生連結,也同樣能為節能減碳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