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反映,其繼承土地為長輩於1997年取得的農地,雖該筆土地於2007年時經都市計畫變更為乙種工業用地,但迄今仍僅作為農作用途,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民眾詢問,此筆土地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具哪些證明文件,才能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依法編訂為農業用地,並作為農業使用的土地,可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若土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受限於都市計畫書規定,只能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繼承人仍可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享有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優惠。
繼承土地能否免稅 須經都計主管機關認定
國稅局說明,經變更後的農業用地,若受到「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等情形限制,導致無法按變更後的土地分區使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可享有與農地相同的租稅優惠;除上述情形外,經變更後的農業用地,皆無法適用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優惠。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作農業使用的土地,僅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符合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規定,但實務上,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仍須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因此,若繼承人僅能證明該土地是作為農業使用,卻未能檢附所屬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則仍須依法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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