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對於海砂屋是否為瑕疵的看法
而海砂屋是指房屋有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之情形,並產生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的狀況。在判決中,法院請建築師公會鑑定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認為該房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該房屋應為海砂屋,足以減損其通常效用及交易價值,構成房屋買賣的瑕疵。
二.法院對於壁癌是否為瑕疵的看法
法院認為房屋若有壁癌、漏水的情形,並且足以減損其通常效用及交易價值,則應構成瑕疵情形。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是房屋賣家與買家於買賣契約中約定「依現況交屋」,則瑕疵擔保責任是否被免除呢?同判決認為加註的契約條款,應將條款約定明確,須記載免除漏水瑕疵擔保的具體事由,以免造成爭議。若僅約定「依現況交屋」,由於「現況」二字太過模糊,難認為是免除房屋壁癌、漏水的特別約定。所以,法院認為賣家雖與買家約定「依現況交屋」,仍負擔瑕疵擔保義務。
三.物之瑕疵擔保的法律效果
(一)買受人有通知瑕疵義務
依照民法第356條與357條,買受人有從速檢查房屋是否有瑕疵的義務。若有瑕疵情形,同時也有通知出賣人的義務。若是不能立即檢查出瑕疵,則當日後發現瑕疵時,也有立即通知出賣人的義務。若是買受人未即刻檢查或通知,則認為買受人承認瑕疵,以後不得再對出賣人主張瑕疵擔保權利。但是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話,買受人若未即刻通知出賣人有瑕疵,也不會失去對出賣人得主張的瑕疵擔保權利。
(二)買受人得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依照民法第359條,買受人可以選擇對出賣人主張解除契約,或是請求減少買賣房屋所支付的價金。若是選擇減少價金,則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將減少的價金返還給買受人。選擇解除契約的話,雙方就回復到如同未訂立契約的狀態,買受人需要將房屋歸還出賣人,出賣人也需要將價金還給買受人。但要注意,若是解除契約會產生不公平的情形,則買受人不能主張解除契約,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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