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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新制 不再是房東說了算

 
租賃新制將電費分夏月及非夏月收費上限,不能超過台電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連珠君╱綜合報導】過去租賃市場較少有法可循,內容條件都是房東說了算,惡房東張淑晶事件之後,政府推動一連串的租賃契約規範,今年再度升級租賃契約2.0版本,包含電費分「夏月」及「非夏月」收費上限,終止租約也有明確的規範,租約期間也不得任意漲租。

 

電費分夏月非夏月

關於房東收取電費的規定,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執行長張旭嵐表示,一般家庭用電多以累進電價計算,使用的電費愈高,每度電的費用則愈高;坊間分租套房、雅房雖然多有各自的電表,但最終還是整戶累計,因此若整層居住人數多,總用電量仍高,而常見的租屋電費收費標準是每度4到5元。
因過去曾發生房東收取過高電費的糾紛,因此「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就規定電費不得超過台灣電力公司所定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目前為每度6.41元)。行政院消保處指出,這次進一步規定「夏月」及「非夏月」要分別計價,不能超過「台電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避免出租人從中賺取不當價差。提醒租屋族簽約前,應先詢問清楚電費1度收多少錢,避免爭議。
民眾可到「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尋找契約範本,簽約前逐一對照以保障權益。
民眾可到「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尋找契約範本,簽約前逐一對照以保障權益。

違規罰鍰上看50萬

在租屋糾紛中,終止契約也常發生爭議,新制明定房東與房客提前終止租約法定事由,並規定一定期限前以書面通知對方,有30天及3個月這2種期限,如房東要改建收回房子,應在3個月前通知房客;若房東不在期限內修繕,房客可在30天前通知終止租約。但若房客在住處放置爆裂物,或室內裝潢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房東得不先期通知就立即停租。
優美地產企研室主任林哲緯表示,新制還明訂房東在租約期間內不得任意「調漲」租金,而對發生意外、需要長期醫療照護的租客,只要提前1個月通知房東解約,則不須負擔賠償等規定,藉此以保障租客權益。此外,新制也將租客「欠繳租金」、「毀損房屋」及「處理遺留物」費用,納入押金的扣抵範圍。
林哲緯認為,本次新制的確命中不少「灰色地帶」,違反規定的話,也有3~50萬元的罰鍰,對於市場應具正面效果。不過他也提醒,由於租賃契約屬「私法」性質,除非民眾、房東自行舉報,官方稽核效果仍然有限,民眾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網站上,點選「法規與知識」中的「契約書範本」,下載「住宅租賃契約範本」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並列印下來當租約,簽約時逐條確認,避免損害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