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司法院指出,原則上任何民事紛爭都可以透過ADR程序解決,無論是車禍事件、房屋漏水、公寓大廈爭議、買賣物品等日常糾紛,或是與雇主間的勞資爭議、不動產糾紛,甚至是專業的醫療爭議、消費者糾紛、建築爭議、公害事件等紛爭,都可以利用ADR程序來獲得解決。
你有無因漏水問題和鄰居不快經驗?為有效、快速解決私權糾紛,除了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調解等廣為人知的方法外,司法院今正式啟用免打官司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簡稱ADR)」,民眾可以選擇到法院以外的紛爭解決機構,請求以「調解」、「調處」、「仲裁」等方式解決,當雙方評議成立,經法院核可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訴訟外紛爭解決」是司改國是會議用以減少訴源的重要改革機制,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今中午主持「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簡稱ADR)查詢平台」啟用記者會時,還先讓民事廳官員上演行動劇,以樓上、樓下漏水問題齟齬為開場,透過生活化的劇情讓民眾了解什麼時候用得到ADR。
呂太郎指出,到法院訴訟通常是民眾最不得己的手段,ADR處理紛爭是以當事人自主意識為主,和訴訟比較,ADR有七大優點,包括:一、迅速性:程序自由化,且有當事人參與,得以及時達到定紛止爭效果;二、經濟型:程序簡單化,節省當事人勞費;三、隱密性:就協商過程與結果均可選擇不公開;四、和諧性:維持當事人間和諧關係;五、多樣性:可針對不同爭議類型,選擇不同專業的ADR機構;七、便利性:可就近選擇辦理,不像訴訟程序須限定到特定的管轄法院辦理。
司法院指出,為便利民眾及時查詢相關資訊,經耗時一年彙整國內「行政型」和「民間型」共約600個ADR機構資訊,並建置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簡稱ADR)查詢平台」,提供民眾以選擇「紛爭類型」、「機構所在地區」或輸入機構關鍵字等方式,查詢符合民眾有紛爭需求的ADR機構。
司法院民事廳長邱瑞祥指出,美國從1978年因案件越來越多,開始施行ADR制度,讓很多紛爭能在訴訟外就解決,如此一來法官也能專心辦案
司法院表示,民眾只要直接輸入官網搜尋,就可輕易找到並進入ADR專屬網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