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土稅 5Ⅰ)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土稅 5Ⅱ)
二、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
1.遺囑執行人: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選定遺產管理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遺贈 6Ⅰ)
4.指定遺產管理人: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
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遺贈 6Ⅱ)
三、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1.贈與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2.受贈人: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行蹤不明者。
(2)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遺贈 7Ⅰ)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遺贈 7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