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d_news » 甲將其耕地及耕地上之農舍設定典權於乙,請問:

甲將其耕地及耕地上之農舍設定典權於乙,請問:
(本文出自黃兆玉老師地政士考照講義)

 (一)乙在該耕地上所播之種子,其所有權誰屬?所播之種子已發芽時則又如何?

(二)在乙辛勤耕作下,種子均已開花結實;惟在乙還未收取之前,甲的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查封 該土地,經拍賣後由丙拍定。此時誰就該耕地所長出的作物、果實等享有收取權?

(三)甲在將耕地、農地設定典權予乙之後,又設定抵押權予丁,向丁借款。後來因甲無力清償 借款,丁乃向法院聲請拍賣該耕地、農舍及其作物。乙具狀反對,主張丁無權拍賣該耕地 的作物。請問:乙的主張有無理由?

(四)在乙為耕作之情形下,丙擅自在該耕地上種植蔬菜,則該蔬菜之所有權誰屬?

引導:本題在測驗考生孳息收取權誰屬且與物權篇息息相關,此實例題小題眾多,作答時應適當 分配時間。

答:

(一)乙在該耕地上所播之種子,在沒有發芽前,該種子與土地並無結合,且不屬於土地之出產物, 所有權當然仍屬於乙。惟該種子發芽後,民法第八一一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 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該種子應成為土地之成分,乙之所有權 消滅,甲取得該種子之所有權。

(二)「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民法第六十九 條第一項訂有明文。乙乃耕地之典權人,自屬有收取權。雖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但本條係針對天然孳息收取權屬於債務人所為 之規定,並不影響乙之收取權。

(三)甲在將耕地、農地設定典權予乙之後,又設定抵押權予丁。其典權之設定與抵押權之設定均 屬有效,惟基於物權優先性之原則,乙之典權具有優先效力,是乙原本基於典權人身分所享 有之孳息收取權並不因甲嗣後設定抵押權與丁而受影響。又,民打第八六三條雖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由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然條適用前提係抵押物之天然 孳息屬於抵押人享有之情形,與本題並不相涉。 
(四)「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民法第八一一 條訂有明文。丙擅自在甲之耕地上種植蔬菜,該蔬菜與耕地形成緊密之結合關係,蔬菜成為 耕地一部分,由甲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