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農地之前,所有權人最好先向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南區國稅局提醒,出售農地之前,農地所有權人最好先向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便適用農地農用免土地增值稅、免房地合一稅。
南區國稅局碰到的例子是,有位農民於105年5月9日買入農地,旋即於同年10月3日賣出,因為同年度移轉,土地公告現值都一樣,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該農民就沒有想到為了免土增稅去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
但是後面的房地合一稅就有些麻煩了。因為農地已經移轉,該農民無法以土地持有人身分,去往前回溯申請證明,證明自己售出的農地之前是作農業使用。南區國稅局依法課了該農民房地合一稅。
官員表示,如果該農民出售農地前先申請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能證明自己的農地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農地作農業使用移轉他人時免徵土增稅、免徵所得稅。
亦無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資料,經補徵房地合一所得稅後,主張系爭土地免徵所得稅,因無上開資料可資佐證,事後花費更多的心力證明系爭土地於交易當下是符合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免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