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d_news » 甲委任乙出售A車,並授與代理權,乙以甲之名義與丙公司訂立買賣契約,並依契約讓與合意交付A車。試就下列情形說明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甲委任乙出售A車,並授與代理權,乙以甲之名義與丙公司訂立買賣契約,並依契約讓與合意交付A車。試就下列情形說明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一)乙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關係為何?

  (二)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關係為何?

擬答:

(一)乙為無行為能力人,當事人間法律關係:

1.甲乙間法律關係:

(1)委任契約: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75條前段定有明文。依題意,乙為無行為能力的人,甲乙間之委任契約,應為無效。

(2)授與代理權: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同法第77條但書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即代理權之授與,不使限制行為能力人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學說上稱為「中性行為」。依題意,乙為無行為能力之人,欠缺意思能力,其授權行為無效。

2.甲丙間法律關係: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民法第170條定有明文。依題意,甲未承認,自得向丙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返還A車。

3.乙丙間法律關係:

(1)損害賠償之責: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民法第110條定有明文。本條在學說上應區分是否完全行為能力人而為不同處理,為保障無行為能力人,應認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2)侵權責任:乙明知無法為有效之代理行為,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同法第187條第一項規定向法定代理人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二)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當事人間法律關係:

1.甲乙間法律關係:

(1)委任契約: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定有明文。惟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依題意,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乙訂立委任契約,非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該契約效力未定。

(2)授與代理權: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民法第78條定有明文。依題意,甲授與代理權予乙,係屬單獨行為,事先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該授與代理權應為無效。

(3)侵權責任: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若明知無法有效授與代理權,致使乙受有損害時,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向甲行使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2.甲丙間法律關係:乙所為無權代理行為若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則對甲不生效力。故A車所有權仍為甲,甲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向丙請求返還A車。

3.乙丙間法律關係: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民法第110條定有明文。依題意,乙不知無代理權而為無權代理時,僅負賠償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其數額不得大於履行利益,否則應負賠償履行利益之責任。(85台上2072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