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 - 預立遺囑
一、什麼是遺囑?
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行為。遺囑書寫的內容,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寫遺囑之人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並須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作成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即民法第1186條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的人才能作成遺囑,若是未滿16歲的人或受監護宣告的人,所作成的遺囑是無效的。
二、遺囑作成方式有哪些?
遺囑須依照一定方式作成才為有效的遺囑,法律規定遺囑形式有下列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以下討論五種遺囑作成的方式: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1.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並記名年、月、日。
2. 遺囑人親自簽名。
※ 缺點:雖然簡便,但一般民眾多不具法律知識之情況下,其書寫之遺囑內容容易牴觸法律或生矛盾,且無見證人日後容易產生爭執和糾紛。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1.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遺囑人於見證人在場之下,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1. 遺囑人親自書寫或委請他人繕寫遺囑後,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並將遺囑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
2.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遺囑、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3. 由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1. 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3. 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同行於遺囑上簽名。
※代筆遺囑實務上多委由律師為代筆見證人,即由代筆見證之律師筆記、宣讀、講解。
(五)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
必須是遺囑人已「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始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三、案例解析─預立遺囑應注意特留分之問題
陳先生已婚,與配偶並無生育子女,父母已逝,有兄弟二人,陳先生名下有一棟房屋、現金及股票,陳先生可否預立遺囑將來往生後,讓配偶單獨繼承房子?預立遺囑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
(一)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以下列順序定之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也就是配偶一定有繼承權,其他繼承人依親等排序,必須無前順位繼承人,才由後順位繼承。假設陳先生有子女,因子女屬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則此時由子女和配偶繼承,陳先生的兄弟姊妹則無繼承權。但陳先生沒有子女,父母已逝,則此時繼承人為配偶和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又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的1/2,其他二名兄弟均分另外1/2遺產(即一人可以分到1/4的遺產)。
(二)再者,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此前提是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所以預立遺囑時,須留意民法第1123條特留分的問題。依本例,陳先生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則配偶的特留分為1/4(1/2×1/2=1/4),兄弟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1/3,即兄弟的特留分一人為1/12(1/2×1/2×1/3=1/12)。若陳先生預立遺囑要將房屋留給配偶,則應注意不能侵害其他二名繼承人的特留分,即兄弟每人的特留分為1/12,因本件陳先生還有其他現金及股票,如果現金及股票的價值有達到其他二名繼承人應有的特留分,則可在遺囑中載明房屋由配偶全部繼承。
四、常見訴訟
(一)確認及給付特留份之訴
1. 法定繼承人只要沒有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之情事發生,就都有繼承權,雖然被繼承人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法律仍保留一定比例的應繼份與法定繼承人繼承,此則為特留分。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或遺贈,對於遺產分配之結果,使某一繼承人事實上所繼承之遺產價額,少於法定特留分者,則該繼承人則有特留分權益請求權的發生,而可以就遺贈財產中扣減其特留分不足數的部分(民法第1225條)。特留分為法律明訂屬於法定繼承人的權利,如受侵害,自可依法提起確認特留分或返還特留分之訴訟。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規定於1223條,比例規定如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 兄弟姐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2.特留分的計算方式
特留份(應該得到的數額)=【(民法第1173條之應繼財產)-(債務額)】X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X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比例
特留分「實際得到的數額」少於「應該得到的數額」,是因為被繼承人的遺贈導致繼誠人應該得到的數額不足者,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可以從遺贈的財產中扣減不足數的部分。
被繼承人王男留有遺產1000萬元,王男生前積欠甲梁男200萬元債務,王男以遺囑表示「600萬元遺贈與吳男」,王男有子女一人王子、配偶簡女,則B王子與簡女的特留分應該得到的數額是多少?實際得到的數額又是多少?不足的數額是多少? |
(1)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應繼分平均計算,所以王子與簡女的應繼分,各為1/2。
(2) 王子與簡女本來可以繼承王男的遺產數額一人500萬元,但繼承除了權利外,尚包括債務,因此,王子與簡女按應繼分各承擔100萬元的債務(合計為王男生前債務200萬元),王男如果沒有其他債務或遺贈,則王子與簡女各繼承400萬元遺產。
(3) 按民法第1224條規定,王子與簡女的特留分各為200萬元(應繼分的1/2)
(4) 但因王男有遺贈600萬給吳男,致王子與簡女實際得到的只有一人各100萬元,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原本應得到特留分的數額,如果因為被繼承人所為的遺贈行為,而導致應得到的數額不足的話,不足的部分可以從遺贈財產中扣減。
(5) 王男的遺產分配情形如下(特留分部分,不應其遺囑而受影響)
A. 王子應得特留分數額200萬元(實得數100萬+自遺贈財產扣減數100萬)
B. 簡女應得特留分數額200萬元(實得數100萬+自遺贈財產扣減數100萬)。
C. 梁男債權人200萬元。
D. 吳男受遺贈人400萬元(遺囑600萬,王子與簡女各扣減100萬元)。
3. 應備文件
(1) 遺囑:特留分案件必定涉及遺贈(遺贈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表示,將其遺產之一部份或全部,在自己死後無償贈與給繼承人以外之受贈人),故要提供遺囑以便釐清真相。
(2) 繼承系統表。
(3) 除戶戶籍謄本。
(4) 遺產清冊及遺產稅核稅單。
(5) 資金流向相關證明:例如存摺、定存單等。
(6) 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繼承登記之交易變動相關資料。
(二)確認遺囑無效之訴
1. 遺囑,從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但遺囑可能會有無效、不生效與撤銷之情況發生,詳述如下:
(1) 遺囑之無效:
遺囑的作成要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才會有效力,遺囑的類型有五種,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每種遺囑方式各有其形式要件,如立遺囑之方式不符合法律要件,則遺囑無效。另外,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受監護與輔助宣告之人),作成之遺囑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不用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作成遺囑,但未滿十六之人所作成之遺囑亦無效(民法第1186條)。
(2) 遺囑之不生效力:
遺囑的不生效又稱遺囑失效,是指符合有效條件的遺囑,因某種客觀原而不能發生執行效力。導致遺囑不生效的舉例部分情況如下:
A.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但遺囑另有規定如指定有替補繼承人或替補受遺贈人的除外(民法第1201條)。
B. 遺囑繼承人、受贈人在遺囑成立後喪失繼承權、遺贈權(民法第1188條)
C. 附解除條件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之前,條件已成就
D. 附停止條件的遺囑,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在條件成就前死亡。
(3) 遺囑之撤銷:
如果遺囑存在某些缺陷或由於錯誤或受欺詐、脅迫而未能正確反映遺囑人的意願,則應當允許撤銷。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遺囑的,內容相互抵觸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最後所立的遺囑內容和原立數份遺囑的內容相抵觸,應視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而撤銷原本立的所有遺囑。
2. 應備文件
(1) 遺囑:如原告手中沒有正本亦無妨,可於訴訟進行中聲請法院命被告或利害關係人提出遺囑正本。
(2) 戶籍謄本或遺囑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3) 遺囑見證人之資格證明:遺囑見證人需具備一定的資格,以下身份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4) 可證明遺囑人字跡的證據:例如書信、記事本等,也可以請法院函調銀行、遺囑人生前的工作單位提供立遺囑人曾書寫的文件
(5) 錄影、錄音等可證明遺囑製作過程的資料
(三) 確認遺囑真正之訴
1. 對於遺囑載內容可以獲得利益的人,依遺囑主張權利時,卻遭到他人否認該遺囑的真正,則可提起確認遺囑真正的訴訟。審理過程,除了就該遺囑是否是立遺囑人親為,或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之真意,法院會進行審酌外,也會就遺囑的作成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為判斷,另會以筆跡鑑定的方式,確認簽名及文字的真偽。
2. 應備文件:
(1) 遺囑
(2) 載有遺囑人筆跡之文件:如是自書遺囑,為確認遺囑之真正,常需確認爭議遺囑的筆跡是否跟立遺囑人相符合,所以要提出遺囑人的筆跡以供核對。
(3) 證人:代筆遺囑等,見證人乃法定要件之一,如果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見證人人數,遺囑即屬無效,所以在訴訟中要確認遺囑的真正時,就有必要請見證人出庭作證。
五、自書遺囑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