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1 12:28文/記者鄭淑婷
屋主假掛外牆廣告求快速售屋,桃園地院法官除了判刑,認為屋主賣屋價差屬於不法所得,依法宣告沒收。(記者鄭淑婷攝)
鄭姓男子因計程車生意不好、繳不出房貸,打算趕緊將桃園市桃園區的住處賣出,為了讓房子以最快速度成交,竟與郭姓好友在外牆懸掛台灣大車隊廣告,再偽造每月1萬5000元租金的租賃契約,讓黃姓買家誤以為購屋後可接續收租,同意以370萬元購屋,在短短1個月就成交,豈料付錢後才知被騙,怒告鄭、郭兩人涉嫌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由於事證明確,桃園地院法官從重依偽造文書罪,分別判處鄭男6月、郭男4月徒刑,鄭男另被宣告沒收因此被「拉抬」的房價價差44萬元。
鄭男於2016年2月間因繳不出房貸、急於出售房產,遂與郭男商議在外牆懸掛台灣大車隊廣告,並由郭男刻印不知情的吳姓、陳姓男子印章,並在租賃契約中蓋章作為承租方,鄭男則是出租方,租期至2017年8月止,每月租金1萬5000元,兩人完工後就將偽造的租賃契約交給房仲,並附在售屋廣告上。
判決指出,黃姓買家從售屋廣告得知,鄭男出售的房屋有附帶外牆廣告出租合約,買屋後可直接接手收租,在2016年3月就同意以370萬元購屋,並與鄭男簽訂買賣契約,過程中鄭、郭兩人為取信黃姓買家,簽約時同時簽訂轉租契約,並佯稱已先預收6萬元租金,簽約後將這6萬元先交付給黃姓買家。
黃姓買家指控,買屋時鄭、郭兩人都有在場,付錢後才知租賃契約是假的;法官依據黃姓買家提出的契約,承租方確實是私刻印章偽印,從重依偽造文書罪分別判處鄭男6月、郭男4月徒刑。
判決指出,鄭男當初以320萬元購入房產,利用偽造廣告租賃契約以370萬元出售,中間的50萬元價差當屬詐欺犯罪所得,扣除給付黃姓買家的6萬元,另宣告依法沒收44萬元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