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底,相信大家陸陸續續收到今年的房屋稅單,收到稅單你習慣怎麼做?是順手就拿去便利商店繳錢的速戰速決派,還是會從頭到尾開始研究數字的謹慎派?雖然看到帳單,總令人覺得心情不美好,但這裡要提醒大家,如果繳稅前忘記做這件事情,結果可能會令你覺得心情更糟糕。
首先,房屋稅單在每年4月中後會陸續以平信方式寄達,開徵(繳納)時間是5月1日~5月31日,但繳納的計算日期其實是去年的7月1日~今年的6月30日。
那麼繳納房屋稅單之前,一定要確認哪些事呢?
由於繳稅單是以平信寄出,既然是人為操作,自然也是有投遞錯誤的機會。
試想一下以下畫面:「出門前,老婆叫了一聲,桌上繳費單拿去繳一繳。男人不疑有他,順手打開房屋稅單匆匆瞄了一下,面積大小一樣、金額一樣、樓層一樣,於是就連同其他繳費單,拿到巷口便利商店,爽快遞給店員:『這些,統統繳一繳!』」
好了,那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呢?
首先,隔壁沒收到稅單的那一家,以為是漏寄,因此就去補單繳錢,等過了2天,家裡太座把老公繳完、丟在桌上的那疊繳費單拿起來,定眼一看:「天呀!你都沒看嗎?你居然繳到別人家的帳單!」於是在一連串的碎念攻擊中,你只好滿口應下會處理,隔天趕緊抽空去替自家補單繳錢。
好了,重點來了,照理說兩家都繳了錢,一開始那一筆重複繳納的部分,是可以去退稅沒錯,但問題是退稅對象可不是退給「繳款人」,而是「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你多繳了錢,但退稅錢卻退給了隔壁。至於你要怎麼向千百年沒交集的鄰居陳述這段蠢事,以及請求對方退費給你、要多久後退錢給你,那又是一段很長、很長的故事了。
房屋稅的繳納期限是5月31日,《房屋稅條例》第18條註明:「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文就是最多可以拖到6月2日,等到6月3日才繳錢,滯納金就是加徵1%,每多拖2日就繼續往上加錢,最高加徵到15%就不再等你了!不過還是要提醒,習慣要養好,不要老是拖到最後一天,畢竟滯納金這種事可大可小,養成壞習慣,等哪天金額一大,罰起來就會痛得讓你有感了。
另外,2020年因為肺炎疫情的關係,賦稅署有特別說明,受影響者(有接受治療、隔離等情況)的房屋稅繳納期限可以延至6月30日,不過要記得,這必須要有證明文件且要提出申請。
以台北市為例,自住房屋稅率限3戶內,住家及非住家用房屋稅率如下圖,如果有疑慮,稅單最下面都會有經辦人員以及查詢電話可以去確認內容。
另外,房屋稅和地價稅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它是以「月」為單位計算,所以如果自家符合「自住房屋」的3個要件,納稅義務人都可於符合要件之日起30天內,向稅捐稽徵處申請用1.2%來課徵房屋稅。3個要見如下:
1.個人持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
2.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
(圖片來源: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