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公會介紹
公會緣起
公會章程
歷屆理事長
服務團隊
理事長的話
副理事長介紹
理監事介紹
委員會介紹
會務人員
公會訊息
訊息公告
發文紀錄
會議紀錄
政令宣導
會員介紹
公會顧問
活動花絮
房地產新聞
檔案下載
教學意見交流區
左邊總選單
old_news
» 您知道嗎?區分所有建物辦理登記應檢附「專共用圖說
您知道嗎?區分所有建物辦理登記應檢附「專共用圖說」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20-04-26
區分所有建物辦理登記應檢附「專共用圖說」,您知道嗎?
新聞摘要
區分所有建物辦理登記應檢附「專共用圖說」,您知道嗎?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我買了社區中的房子,但公設比高達35%,究竟公設到底在哪呢?」答案就在「專共用圖說」中!建物登記中除了專有部分,共有部分還區分大公及小公,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而大公指由全體住戶共同分擔的空間,小公則是指由部分住戶共同分擔的空間。因此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登記時,應檢附「專共用圖說」,作為地政事務所辦理之依據。
淡水地政事務所主任許才仁表示,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減少消費糾紛,內政部以2016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3號令規定,自2014年3月12日以後申辦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檢附明確區分全部共有及一部分共有範圍之「專共用圖說」,地政機關將依建管單位備查之「專共用圖說」作為登記依據,假若該圖說並未區分為一部共有及全部共有時,地政機關僅能就全部公設編列為一個建號;另外有關公設之分類項目,可詳參內政部以2020年4月9日台內地字第1090261393號令修正發布「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2點附表所列。
許才仁進一步表示,地所受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審查時,倘有發現「專共用圖說」之內容有錯誤或不符時,將會通知申請人釐清,如有變更、更正或備查之必要,亦應由申請人向該建築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