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位名為張淑晶的房東因其與房客糾紛的案件而聲名遠播,經過一審後遭判處5年6個月的徒刑。不過當中仍有一名阮姓女房客仍遭到張淑晶的追擊,雙方因租房問題鬧上法院,最後阮女雖遭張淑晶求償8萬7500元,並要在四大報向她登報道歉,不過經彰化地院審理後,判決阮女應付餘款8萬7500元給張淑經,但不需登報道歉。
判決書指出,該名阮姓女子於去年7月1日時透過租屋網站,以每月1萬2500元的費用承租張淑晶一間位於北部的某套房,在雙方已Line做約定後,阮女取得房卡並準備入住,不過在入住後卻發現裡面還有別人,她見狀立刻向張淑晶表示不想租了,但張淑晶表示,該房客租約已到期,可以先住其她兩間空房。
在阮女答應後隨即就出門購物,在買完東西返家後卻又見到,有1名男性房客持鐵棒敲打1樓越南籍房客的房門,讓阮女感到相當害怕,也使她想取消租房的想法更加堅定,在跟張淑晶表明後,卻得到「這種事很平常」的答案,雙方一度因租房問題鬧上警局,而在上警局後阮女才得知,原來張淑晶就是因與多名房客惹出不少糾紛而上盡媒體版面的爭議人物。
雖阮女堅稱雙方並未簽立書面租約,實際上也沒有入住,租約不算成立,張淑晶沒有理由提告求償11萬元的租金。
不過在彰化地院法官調閱雙方Line對話紀錄後認為,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僅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已成立,不以簽訂書面契約為成立要件,雙方已透過LINE做成約定,因此契約有效。
▼法官調閱雙方Line對話紀錄後認為,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僅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已成立,不以簽訂書面契約為成立要件
(圖/取自pixabay)
法官表示,阮女與房東的租賃關係在2019年7月1日就已有效成立,租賃期間應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她卻在2019年7月2日凌晨0時許取走行李後離開,沒有再與房東聯繫,也未解除或終止租約,因此認定雙方的租賃關係仍有效存續,最後判她應賠償8萬7500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