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租屋族多,不少人會有租約到期房東以各種理由亂扣押金或是根本不退押金的經驗。若不幸遇上惡房東,律師只可以透過2大招,分別為寄「存證信函」並申請支付命令,以及提出民事訴訟,拿回應得的押金。
根據「ETtoday」報導,一般來說,民眾在外租屋時,會被房東要求先付1~2個月的租金作為押金,而當租約到期時,房東可以扣除掉必須的修繕等費用,再將剩餘的押金退還給租客,至此租約就算正式結束。不過,很多民眾明明退租了房東卻遲遲不把押金退還,甚至藉故拖延,讓許多民眾不知該如何是好。
若遇到類似狀況,誠品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黃韡誠表示,面對房東不當或惡意扣押金不還,民眾可以可以透過2大招數,首先,租客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告知房東在期限內出面返還押金。所謂「存證信函」,就是經過郵局掛號遞送來證明「為一定的意思通知或為一定的意思表示」的一種法律證明文件,最大用途為催告、解約、意思通知及意思表示,可給予房東一定壓力令其返還押金。
若房東還是一樣不予理會,則房客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須釋明請求的原因及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以免遭法院駁回聲請。除了支付命令之外,另外,也可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押金,但支付命令不必經過繁瑣的一般訴訟程序,較簡便快速,租客可看當下實際狀況,選擇要採取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