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說明書之解說與交付,應如何進行?又其不應記載事項包括那些?試說明之。
擬答:
(一)不動產說明書之簽章與解說規定如下:
(1)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 者,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2) 經紀人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產說明書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3) 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二)不動產說明書之交付規定如下:
〈1〉受託之經紀業於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後,經指派經紀人簽章並經委託人簽認後,將副本交委託人留存。
〈2〉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明書上簽
章。
〈3〉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三)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1)不得約定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2)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3)不得約定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4)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5)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