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詳述房屋的定義、房屋稅課稅的對象,以及納稅義務人與代繳人為何?
(本解答出自金典地政士事務所林秀銘老師)
擬答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之定義、房屋稅課徵的對象,以及納稅義務人與代繳人分述如下:
(一)房屋之定義
1.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2.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房屋稅§2)
(二)課稅對象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稅§3)
(三)納稅義務人
1.一般情形: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
2.代繳情形:
(1)房屋的共有人不為推定一人繳納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之。其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
人有求償權。
(2)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3)房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代繳,抵扣房租。
(4)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
(5)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
(6)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房屋稅§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