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獨立之內涵如何?請依信託法之規定說明之。
(本文出至黃兆玉老師地政士考照班講義)
答: (一)所謂信託財產,指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 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之關係。
(二)信託財產之獨立性: 信託財產名義上雖歸屬受託人,惟因信託財產頇受信託目的之拘束而獨立存在,故應與受託 人的所屬之
固有財產分別管理,使其個別獨立以實現信託目的,稱之為信託財產之獨立性。 信託法中有關信託財產獨立性之規定如下:
1.信託財產不屬受託人之遺產:依信託法第十條之規定,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 惟並非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故受託人
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2.信託財產不屬受託人之破產財團:依信託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信託財產乃特別財產,與受 託人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故受託人
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債權人不得扣押 取償。
3.受託人之債權人不得強制執行信託財產:依信託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 受託人所有,惟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
益管理處分之,故受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為強 制執行。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為維護交易之安全,依
下列權利取得之執行名義可例外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信託法第 12 條):
(1)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 抵押權。
(2)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
(3)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者:例如依稅捐稽徵去第 39 條規定,與信託財產有關之稅捐,仍得就信託財產為強 制執行。
4.屬信託財產之債權不得抵銷:依信託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 實質上乃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及不
同信託之其他信託財產獨立之特殊財產,故屬於信託財產 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以免減損該信託財
產而害及受益人之權 益。
5 混同之限制:依信託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信託財產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係分別獨立,而為受益人受益權之標的,、抵押權、質
權等)時,受託人縱因繼承或其他事由取得該權利之標的 物,亦不適用民法混同之規定,使該權利歸於消滅,以免害及受益人
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