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備要件如何?次數限制及例外規定又如何?
(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應備要件:
- 戶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產權限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 現值限制: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工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 使用限制: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
- 次數限制:依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一次為限,一人一生只能享用一次。
(二)符合下列要件,不受上開一次之限制:
- 戶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滿六年。
- 持有限制: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 使用限制: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面積限制: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 戶數限制: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