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d_news » 共有土地分割之性質究竟屬共有物之處分還是管理行為,得否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1 項規定以多數決為之,並分析其法理。

 

共有土地分割之性質究竟屬共有物之處分還是管理行為,得否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1 項規定以多數決為之,並分析其法理。

 

【擬答】

 

共有土地分割之性質,係屬共有物之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

 

係指共有人直接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乃以移轉,設定特定物權或無體財產權、債權之法律行為,物權行為生效後,當事人間具體之權利義務關係將發生創設、變更、移轉或消滅之效果。

 

管理行為:

 

共有物管理是指共有人為維持共有物的物理機能,進而使其充分發揮社會的、經濟的功能而對之所謂的一切經營活動。一般來說,共有物的管理主要包括共有物的保存、改 良、利用。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則均有管理共有物的權利和義務。

 

共有土地分割係屬處分行為:

 

共有土地分割可採行協議分割之方式,意即全體共有人同意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割共有土地成為數個產權獨立之單獨所有狀態,即共有人全體協議共有土地之分割方法;然而既曰協議而非決議,分割協議即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方生效力,蓋協議分割共有物係處分行為,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生協議分割之效力(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三八二號判決)而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適用,亦即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

 

不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1第1 項規定以多數決為之:

 

本法條第一項所稱「處分」,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執行要點 3)

 

共有土地分割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適用,亦即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

 

「共有物分割登記」指已辦竣總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共有人協議成立、調處成立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致消滅或變更原共有關係,所為單獨所有或部分共有,應由申請人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辦之移轉所有權登記。

 

共有物分割,共有人可多分配或少分配或未分配土地權利,若採取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多數決方式為之者,恐損失少數之共有人權益。因此土地法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明文規定,所謂「處分」不包含分割行為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