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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小解釋-債務不履行】
一、 債務不履行之定義
債之發生原因:有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四種,而就交易實情言之,債之關係以契約為其大宗。
而債務人必須已經「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經過債權人的受領,方可謂債務人已確實履行債務;若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未依債之本旨以為給付,即為債務不履行。
二、 債務不履行之類型
1.給付不能
給付不能:指債務人不能依債務本旨而為給付。所謂不能,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無法依債之本旨而為現實之給付。
給付不能又因是否可歸責於債務人而分為:
(1)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通說及實務認為,債務人於此種情形應負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舉例:李四賣給張三的車子,交車前車子因為李四抽菸而未熄菸,一陣風吹來後將菸蒂釀成大火,原本要交車的車子被大火燒燬,這個原因是因為李四抽菸所致,即屬此類狀況。
(2)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而如給付不能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而債務人因此對於第三人取得賠償請求權時,債權人得依同條第2項請求債務人讓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代替原定債務人之給付。
舉例:甲出售其車給乙,於交付前被丙撞毀,此時甲對丙有一侵權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此一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與該車具有同一性,從而得適用本條規定。


2.給付遲延:
給付已屆清償期或未定期限經債權人催告,且給付仍屬可能履行,但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為給付之情形。其態樣有兩種:
Ⅰ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Ⅱ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惟債務人之給付遲延,已係嚴重違反法定義務,法律爰提高其歸責標準,明定債務人於給付遲延後,對不可抗力亦應負責。
舉例:甲出售A車於乙,嗣未依約定期日交付A車於乙,因地震致停車場塌陷而車遭砸毀,甲仍屬可歸責,對乙仍應負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3. 不完全給付:
指債務人雖為給付,但其給付不符債之本旨而言,不符債務本旨,或另稱之瑕疵。其態樣有兩種:
Ⅰ瑕疵給付: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提出有瑕疵的給付(例如:交付運動器材卻未附說明書),此時應為補正,若不能補正,債權人得依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相關賠償。
Ⅱ加害給付: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提出不完全給付致債權人受損害,例如:販售帶有口蹄疫的豬隻,造成買主豬群感染口蹄疫。債權人得向債務人主張損害賠償。
舉例:李四依約把車子交給張三,怎知張三開去維修廠發現車子是泡水車,李四就有不完全給付的法律責任。


三、 債務不履行的效力
發生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該如何保全自身權利?法律上提供兩種救濟方法,其一是強制執行,其一是損害賠償。故聲請強制執行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是債務不履行在法律上所生之效力,易言之,債務不履行是上述兩種權利發生的前提。
提醒: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 結論
債務不履行時常發生在買賣糾紛問題上,要如何分辨債權人/債務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及法律效果,便顯得相當重要。而依據上述的說明,會分辨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