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2月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因應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要,增訂在「經行政院核定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可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另縣市國土計畫擬訂及審議作業、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從「二年」延長「一定期限內」完成。
圖/本報資料照片
但重大計畫彈性檢討機制,被在野黨、甚至執政黨立委質疑是「霸王條款」、破壞國土計畫精神。
至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修法從二年延長為「一定期限內」完成,也引發授權太廣泛,甚至有空白授權爭議。
由於目前有多達18個縣市國土計畫尚未完成審議,依規定要在4月30日以前由內政部完成各縣市國土計畫草案審查,並在5月1日公告。修法延長完成審議時間有急迫性,行政院與民進黨團協商後,決定讓步,不處理國家重大建設部分。
至於延長期限部分,將政院版「一定期限」,明定為縣市國土計畫延一年、國土功能分區圖延二年,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修正,力拚立院本會期三讀通過。期限部分,民進黨團版草案,會是內政部期待的方向。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