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去電詢問,配偶自有房地作為住家使用,若在該房屋上設立了以他為負責人之商號,但未有實際營業活動,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嗎?
稅務局說明,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如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並且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營業活動相關的設備及物品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需轉載請註明資料來源:住展雜誌,更多資料請上住展房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