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時,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而必要損耗及費用的減除,納稅義務人應提具確實證據,並憑證據申報。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的減除標準調整。
該局說明,上述可減除的租賃房屋必要損耗及費用,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之利息、財產保險費等,並應檢附:(1)房屋成本的相關證明文件,以計算折舊費用。(2)修理費應檢附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的統一發票或收據。(3)地價稅、房屋稅繳納證明。(4)金融機構開立的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等資料。(5)出租標的物的財產保險繳費收據等資料始能核認。
該局舉例,甲君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租其所有房屋租賃收入420,000元、修繕費350,000元、折舊50,000元,租賃所得20,000元,但未提具修繕費支出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按財政部核定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減除,核認租賃所得239,400元【420,000元×(1-43%)】。甲君主張確有修繕房屋,提供估價單以為證明,但由於估價單並非正式的憑證,且無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等於甲君未能提示相關支付證明等資料,難以證明出租標的確實有修繕費支出,將維持原核定之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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