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之時價為準。請問土地、永佃權、典權及設定有期間與年租之地上權者,如何定其價值?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說明之。
答:
(一)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按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財產所在地認定之:
1.不動產及附著於不動產之權利,以不動產之所在地為準。
2.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本法中華民國84年1月15日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理。(遺贈§9、§10)
(二)土地、永佃權、典權及設定有期間與年租之地上權者,如何定其價值
1.土地:
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遺贈§10)
2.永佃權:
永佃權價值之計算,均依1年應納佃租額之五倍為標準。(遺贈施§32)
3.典權:
典權以典價為價額。(遺贈施§33)
4.設定有期間與年租之地上權者:
地上權之設定有期限及年租者,其賸餘期間依下列標準估定其價額:
(1)賸餘期間在5年以下者,以1年地租額為其價額。
(2)賸餘期間超過5年至10年以下者,以1年地租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3)賸餘期間超過10年至30年以下者,以1年地租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4)賸餘期間超過30年至50年以下者,以1年地租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5)賸餘期間超過50年至100年以下者,以1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6)賸餘期間超過100年者,以1年地租額之十倍為其價額。(遺贈施§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