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d_news » 試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說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結構為何?又,依土地稅法之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如何課徵?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為何?以上三問,請依序分別說明之。

試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說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結構為何?又,依土地稅法之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如何課徵?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為何?以上三問,請依序分別說明之。


【擬答】

(一)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區 15)

劃定十一種分區:

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等。(區細 11)

編定十九種使用地:

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 生態保護用地 國土保安用地 殯葬用地、海域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區細 13)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稅其地價稅之課徵,規定如下: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其規定(即千 分之二)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 地價稅。 (土稅 19)

 

(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之取得方式,規定如下:

1.徵收、購買、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 徵收或購買; ; 區 段徵收; 市地重劃。(都 48)

2.交換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 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 換。(都 50-2)

3.容積移轉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 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 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 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都 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