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贈與或繼承,可以免遺贈稅,但五年內必須繼續作農,否則就要繳納遺贈稅;北投有一位地主將2,000多萬元農地免稅贈與子女,但子女卻將免稅農地出租給營建業使用,被國稅局查獲,結果原本想規避的200多萬元贈與稅必須全數吐出來。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向國稅局列報遺產稅農業用地扣除額或申請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也就是這筆農地可以不需要列入遺產稅或贈與稅的申報範圍之列,因此能夠享受免稅待遇,但國稅局必須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列管五年,以確保這塊土地有繼續作農。
台北市一位地主,2014年10月將座落於北投區農地贈與子女,並在期限內辦理贈與申報,列報這筆贈與的土地是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國稅局也核定這塊土地不計入贈與的總額為2315萬元,並核發了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讓地主得以免稅贈與,而且必須列管五年。
但是2019年1月接獲通報,地主的小孩將這筆免稅贈與的農地出租作為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基地,台北國稅局於是發函限期恢復原狀,但地主並未於期限內恢復原狀,也無法提示繼續作農業使用的證明文件,因此依法必須追繳贈與稅209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如果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都通知國稅局追繳應納稅賦,千萬不要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