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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紛爭 租約先明訂配合事項

2020年02月21日
 

【楊明峰/台北報導】帶租約的房屋,對屋主而言可用租金彌補出售期間的空窗期,因此邊租邊賣可說是不少房東的如算盤,但若房客不願配合房仲帶看,買方無法確認屋況時,易導致房子難賣、交易破局。專家提醒,建議屋主在與房客簽約前,即確認房客意願與可配合時間,並明訂於合約,避免糾紛。
柯太太欲出售台北市松山區套房,卻因房客不配合帶看使交易破局,買賣雙方還因此互寄存證信函,柯太太透露,與房客簽約1年,曾發生房客想砍房租、減免水電瓦斯費等事,雙方有些摩擦,懷疑因房客心生怨懟,才故意刁難不配合帶看房。
在北市租屋的鄭小姐認為,若租屋前知道房東要賣房,「除非減免租金,不然根本不會租」,如果租屋後才知房東要賣屋,也會拒絕配合。房東蔡小姐則說:「和房客溝通太麻煩,如果要賣就不租人了,省得惹出糾紛。」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表示,如果本來就有意將房屋出售,建議屋主在與房客簽約時就將需求及條件談好,確認房客意願及可以配合的時間,畢竟牽涉房客的隱私及生活作息,雙方配合事項務必明訂於合約內,避免後續糾紛。

 

若要出售帶租約房屋,屋主宜先與房客協調能否配合看屋。林琨凱攝

事先確認房客意願

除帶看無法取得共識外,崔媽媽基金會法律服務組組長曹筱筠指出,最常見租屋糾紛還有提前終止租約,建議簽約前務必看清楚合約內容,「手寫合約可能隱藏不平等條款,宜使用內政部契約版本,對雙方比較公平,其中有不附理由得終止權,雙方若要提前解約,會較具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