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峰╱台北報導】房客拒讓買家看房,竟衍生購屋糾紛。台北市柯太太出售松山區八德路套房,透過房仲與買家簽約,因套房有租客,雙方雖在合約載明2天後看房,豈料房客不配合帶看,買家因此要求解約。柯太太指控,拒絕解約卻收到買方存證信函,要求210萬元違約金。專家解釋,房客租屋有使用權及隱私權,有權拒絕他人入內,建議房東祭出配合帶看減租等誘因,使成交順利。
柯太太向《蘋果》投訴,自2018年起陸續找2家房仲,出售台北市松山八德路二段1間大樓套房,面積8.69坪,開價1100萬元,因位敦化國中、國小雙明星學區,開價偏高,遲未成交,柯太太遂於去年11月底將套房出租,月收租金2.2萬元;上月10日另有房仲主動上門表示,有買家急找學區宅入戶籍,雙方談妥以1025萬元成交,15日簽約。
由於套房已有房客,買方無法看屋,柯太太強調,當時有打電話先與房客確認,因此合約以特約事項載明「買方未至現場看屋,願以稅價1025萬元承購,惟賣方應於2020年1月17日安排買方於房屋現場確認屋況即可。」買家也匯了105萬元頭款,進入銀行履保專戶。不料房客隔天反悔,至今不願開放讓買家看屋。
買家因要為子女設學籍,遲看不到屋況而打消買屋念頭。柯太太上月21日簽下無條件解約書,但隔天反悔不願解約,月底即收到買家存證信函,告知止付尾款,並請求盡速安排看屋,否則解約,還要加倍返還已付款項共210萬元。柯太太之後也寄出存證信函給買方與房客,表達房客反悔不配合開門,以致不能看屋,「非我不配合。」
買方婉拒受訪,表示將委請律師處理後續相關事宜。負責交易的該家房仲公司法務人員鍾先生指出,承租人不願開放看房,買方無法依約看到屋況才想解約,若賣方違約,買方有權要求加倍返還已付價金,當時柯太太所簽的無條件解約書,「從未提到任何賠償問題,但她後來卻反悔。」站在房仲立場,當然希望促成這筆交易,希望賣方協調房客依約開放看屋,房仲也願繼續與買方溝通。
包租公律師蔡志雄表示,該契約雖明訂看屋時間,卻無註明未履行時需無條件解約、返還價金等字眼,「條文訂得不夠周延,導致雙方堅持己見」,若協調不成,可能得上法院解決。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服務組組長曹筱筠表示,房客向房東承租後有租屋使用權,住進後有隱私權,不一定有義務要配合房東帶看房,除非租約另外有載明,在租約到期前,房客要配合新租客或是買家約定時間看屋,否則無法強制要求。
「沒讓買方看屋,交易很難做成!」蔡志雄坦言,房東想要賣屋,應想辦法與房客溝通,若沒在租約特別註明,可提供一些小誘因,如配合帶看可減少部分租金500等,「只要事先做好溝通,大部分房客都會配合。」